研究生教学网
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关于教师申请招收博士生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招收博士生的资格审核,要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博导队伍的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需要招收博士生的教师,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须遵守国家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岗指导研究生;申请人有责任做好对学生的价值引领,在培养研究生学术兴趣和科研能力的同时,融入对研究生思想状况、生活学习等全方位的人文关怀,并加强对研究生遵章守法、安全纪律方面的教育。
第五条 申请招收博士生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职称与年龄:至申请当年的8月31日,人事部门认定的在岗教师,正高级职称者应在6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副高级职称和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讲席教授、特聘教授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不受此限。
(二)培养经费:具有可支配的充裕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并且能按学院的规定按时支付博士生培养费和生活津贴。
(三)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要求:在学院最近一次的教师综合考评(暂以学院年薪调整评定为依据)中获得C及以上(正高)或B及以上(副高和中级)等级;或者获得E及以上等级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近两年至少发表SCI期刊论文4篇(不推荐期刊不计入)、或A/B档(2012版)期刊论文2篇。对于正高职称,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须是教师本人或者教师的学生;对于其他人员,要求为第一作者SCI论文或通讯作者的A/B档论文;
2. 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两年(截至上一年度12月底),新增(含当年开题项目)或在研主持国家、部级项目(合同经费30万元及以上)一项,且年均主持项目扣管经费5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均主持项目扣管经费250万元及以上(科研型)或200万元及以上(教学科研型)。
(四)指导在校全日制博士生数:在读博士生人数(不含留学生和不占名额的联合培养生等)上限为:特聘及讲席教授10名,长聘正高教师9名,正高教师8名,副高教师4名,中级教师2名;指导博士生获得院学术之星及以上荣誉的导师,四年内招生名额上限增加1名。超过在读人数上限的将停止招生(含荣誉计划学生)直至该导师名下的在读人数符合要求为止。
指导在校博士生数的计算办法: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博士生(普博4年,直博5年),计算为1名。超过正常学制不足1年的,计算为1.5名;超期1年但不足2年的,计算为2名。
(五)中级职称教师招收第二名全日制博士生需名下有充足的人才培养经费,并向学院额外申请。
(六)存在以下负面清单情况的教师视情停招博士生一至两年:
教师本人或其指导的学生存在经学校或学院调查认定的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
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研究生培养中累计有5次及以上负面清单(参见院字[2018]8号文件);
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博士生培养费用;
学院认定的其他负面清单。
第三章 审核办法
第六条 招收博士生的资格申请和审核在每年6月进行。
(一)在学院最近一次的教师综合考评(暂以学院年薪调整评定为依据)中获得C及以上(正高)或B及以上(副高和中级)和长聘教轨新入校且尚未招收过博士生的教师,不需要提交资格申请表,直接进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环节。
(二)其他教师需要自行提交申请,学院将对申请条件中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要求等进行初审,通过者进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环节。
(三)博士生招生资格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审核、学部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四)具有招收博士生资格的教师同时可以招收相同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不必另行申请。
(五)根据沪交研[2017]91号文,考核合格的在岗校特聘及讲席教授,默认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六)教师由于学术休假等原因,不能在学院指导研究生的,应提出暂停申请招生。
第七条 对于在学术道德、个人品性、师生关系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对于其他学院和单位挂靠学位点的博导招生资格的审核,按本学院的申请流程进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原则上不聘请校外人员或短期在校人员(在校时间≤3个月)招收指导博士生。出于学科发展确需聘请其指导博士生者,其招生名额由聘任学科或教授自行统筹解决,学院不另行安排,同时必须确定1名本学科在岗博士生导师担任其博士生培养的第二责任人,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异议处理。对申请审核有争议或有其它特殊情况者,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具名提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申请进行复议后将逐级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
2019年4月